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
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根据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阶段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总结》,由“功马事工基工票不学号该形邮工票贸
3.0.2 本条给出了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验收材料应提交齐全。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补勘或施工勘察报告等资料;
    2 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资料;
    5 施工记录的资料包含施工技术核定单、施工意外情况的处理意见及检验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包含地基验槽记录、钢筋验收记录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包含原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及检验报告。
3.0.3 表格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制作,并在施工及验收过程中进行记录,经过校审之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
3.0.4 验槽是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检验地基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验槽的目的是为了探明基坑或基槽的土质情况等,据此判断异常地基基础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处理、原钻探是否需补充、原基础设计是否需修正,同时是否应对自己所接受的资料和工程的外部环境进行再次确认等。验槽是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期重要的检查工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对每一个基坑或基槽,都必须进行验槽。
3.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验收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需要特别控制,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
    本标准主控项目中桩长(孔深)的规是为不小于设计值,但当桩端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或承压含水层等特殊土层时,桩长过长会造成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不足、沉降较大或对抗承压水稳定性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桩长(孔深)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500mm以内,不宜过长(深)。
    一般项目是较关键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可以允许在抽查的数量里有20%的不合格率。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标准要求其合格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
3.0.6  本条是针对本标准中有关项目检查数量的规定,有些检验项目在条文中已经有了规定,有些没有明确指出数量的要求。本标准有具体的规定时,按照相应的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时候,按照检验批进行抽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针对检验批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检验批的不同数量给出了最小的抽检数量要求,在具体进行抽检的过程中,可以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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